沈哲子也不跟他谈什人道主义精神,只是除
原本
罚金之外,又勒令李家必须派出相等
人丁,承担那几名遇害者该承担
劳役。
这些代工事功记在苦主家眷头上,再加上钱财
补偿,沈哲子能做
也只有这
多。剩下
,便是吩咐沈牧去问责当日监督这几名劳役砍伐
吏目,由丁营再拿出
部分补偿来。
原本他不必要做这多,但世风
扭转就是从点滴而起。看似
件寻常小事,对于整个丁营
劳役们情感上都是极大
抚慰,因为他们
性命已经开始被尊重。
有江夏公卫崇面子在,李充
罚金,沈哲子暂且签下来,于是李充
不过眼下倒也不必考虑太多意识形态问题,毕竟是门内决之。
既然这个李充愿意承担代价,沈哲子自然也不会跟他客气,交钱吧。
身受后世观念影响沈哲子,在时下而言其实其内核里是
个不折不扣
法家刑徒,无论是想要推动社会变革
用心,还是在面对具体事件
价值观上。
不过倒是有点,对于“杀人偿命”这个准则,沈哲子倒是有
个不同
看法。在他看来,所谓杀人偿命更重要应该是用来预防犯罪,用生命为代价来震慑那些潜在
凶徒,而不是案犯后
定要追逐
个必然结果。
所谓人命最重要,人命只能用人命来偿还,在许多现实处境中,这只是
句屁话。尤其对于情感需求较弱
被害者家属而言,杀人偿命未必符合他们
期待。
假使人遇害,尚有年迈父母,下有嗷嗷待哺
儿女,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人死
,就算抓住凶徒处死,这个家庭仍然处在崩溃
边缘,生活将无以为继。如果在
个福利良好
国度,这个家庭
生存负担会转嫁到整个社会,如果在福利不备
社会,那
只能自生自灭。
将当事人家属情感需求和现实需求纳入到判决
考量中,这应该是
个不小
进步。但这对眼下
境况而言,其实很遥远。哪怕在后世法制已经相当健全
时代,公信力仍然频频遭受质疑。
眼下这件事情,本身就是笔糊涂账。劳役误伐,诚然有错。而李充怯于沈家
权势,选择私刑而非诉讼,也是
个无奈之选。
沈哲子眼下不任廷尉,本身就没有代表公权力立场,如果
定要求杀人偿命,那
事情就变
性质。这不是主持公道,而是转变成
他和李家
私怨。
李充虽然不乏敢作敢当觉悟,但是仍然不认为自己杀人有错,他所认下
罪责也只是擅闯丁营而已。这倒不足表明
个人
生性凉薄,而是时代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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