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云问:“你回到宴会厅看见死者吗
曹云道:“想请第位证人。”
第位证人是死者沈适父亲沈冰行政秘书。
曹云道:“你好,证人,请说明下案发当天晚上将近八点左右你所遭遇事。”
秘书回答:“是名行政秘书,对些小事比较敏感。当时上洗手间,完事之后洗手,发现没有洗手液。离开洗手间看见穿米黄色PA服装男子……”
“对不起,你所说人在不在法庭上?”
是有点想法上突破。”
……
正式庭审!
首先是检控官开始念读案子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这是标准新闻体,不带任何情绪和意见读出控告书。
控方做到这步,接下去就是要靠辩护律师。如果辩护律师对控方所说没有意见,或者提出疑问被控方反驳之后,那就结束庭审,择日宣判。
“就是他,就是被告。”秘书指阿强。
“请。”
秘书继续道:“他在通道口边朝宴会厅看,想应该是看明星,这种情况很正常,只要不干扰秩序和乱拍照,原则是无所谓。拍拍他肩膀,告诉他洗手间没有洗手液,他回答哦,对不起。转身朝洗手间走去。”
曹云问:“当时几点,有具体时间吗?”
秘书道:“应该是八点半左右,八点半会播放生日祝福,公司特别录制明星对白茹小姐生日祝福视频。回到宴会厅分钟左右时间,视频就开始。”
有很多案件因为辩方律师走过场,控方说完之后,法官见辩护律师没什说,就把证据在法庭上过遍就算结束。民事诉讼来说,大陆系法庭基本只开次,多两次,罕见三次。刑事案亦然。英美系就不同,法官不是主角,但是也不排除有些辩护律师随便过场,特别是法援案。这也不能过于苛责律师,因为很多法援案价格是定死,没几个钱,有责任感律师要正常调查案子,需要自己贴不少钱进去。
多数案件通常在警方侦查阶段已经掌握有嫌疑犯认罪书和比较充足物证,开庭时间和次数也不需要太多,事实清楚就足够。
诸如阿强案中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杀人庭审,也要看辩护律师,大多数人是不具备自辩能力。
检控官念完,大家看被告辩护席,今天出庭是曹云、高山杏和陆航。曹云先站起来:“根据检控官所说,死者沈适是八点三十分进入洗手间,而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是在八点二十八分左右离开洗手间,前往仓库。”
检控官道:“请辩护律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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