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
个人吃完香蕉,把香蕉皮扔到地上,他没有主观恶意,只是没有素质。这时候有盲人走过,踩踏到香蕉皮摔倒,视结果而定,扔香蕉皮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伤害罪。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比如本案中三种情况差异不大,难以判断。
布置电猫没有明显标志,也没有任何警示语标志。就这看似乎算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也就是说井下布置电猫不规范才导致矿石死亡。
井下笔录称自己为防治山鼠布置电猫,此证词被认定话,井下无责。
当夜凌晨三点左右,井下后院传来警报声,井下披衣服到后院看,本村村民矿石倒在电猫上浑身抽搐。井下急忙关停电源,而后拨打派出所和大宇岛唯位医生电话。小郭和医生很快到达,医生查看井下情况,判定矿石已经死亡。
什是电猫?这里科普下闽西八大干,其中有样为老鼠干(超级好吃,但超级贵,从2005年原先斤五元涨到现在六十元,完全吃不起。)。老鼠不选田鼠,不选家鼠,只要山鼠。所谓电猫就是小电网,将电网放置在自己家山上,通常放置在开阔地,同时有明显标志。
根据小郭做笔录,井下是在半个月前购买电猫。井下家靠山,山里老鼠在晚上进入后院啃咬后院小花园植物。井下妻子是热爱园艺位老太太。井下为保护后院植物,于是购买电猫。
小郭在做完笔录之后,暂时扣押井下,并且通报镇警署。小郭认为本案可能不单纯是意外。
小偷进家里盗窃,结果因为地板油滑,摔倒死。难道还有过错?有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呢?如果单纯是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事
假设你近期被盗过,你在被盗后故意把地板弄油滑,这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种情况,前某书里提到有小偷不仅偷东西,还会吃主人家冰箱食物。小偷被毒死。如果主人知道小偷在这个区域内活跃,并且会吃失主家东西,故意在食物中下毒,导致小偷死亡,那主人涉嫌谋杀(高岩为故意杀人罪)。
所以这种事分成三种,第种是不知情,自己行为合理,小偷死亡,无责。
第三种是知道小偷有概率上门,布置陷阱,导致小偷死亡,故意杀人。
第二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比较麻烦种,第种和第三种都属于主观犯罪,是否有罪完全是看你主观上有没有害人,杀人意愿。第二种似乎也差不多,区别在于第二种未必需要你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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