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清楚分析第二还是第三可能,就有个标准,车是主动刮蹭,还是被动刮蹭。
交通事故真实情况是,犯叁违规并道。犯叁左侧有汽车,并且车身超过自己汽车,这时候犯叁仍旧并道,这就属于瞎眼式并道,甚至不能用心乱来解释。
按照这个事实来推测,犯叁七点二十分离家,八点二十五分回家,时间上,行为上都符合第二个可能。
既然预见可能出现情况,犯叁为什又攻击死者呢?问题就在于犯叁妻子并没
原因,也是法官裁定防卫过当最主要原因。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问题就出在死者已经倒地昏迷,没有任何反抗之力,或者已经死亡情况下,被告用手中钝器再多次砸击死者头部。辩护律师没错,人情绪是线性而并非阶段性,怒气持续是可以理解。
经过大名城庭审可以发现本案矛盾点。
第条:犯叁妻子被,bao力袭击,这有客观证据作为依据。第二条,犯叁妻子没有穿内衣迎接陌生人,又不符合第条情况。第三条,犯叁知道晚上有人上门讨债,其还故意接下外出工作,扔下妻子个人。
三条就可以推断出犯叁妻子是不知情受害者,司马落提供切入点就是犯叁妻子。当犯叁妻子说明真实情况后可以得知,被告犯叁和死者已经存在有定联系,并且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在自己家中。
唯问题是无法判断出犯叁目是什,他是怎想。他目和想法能直接决定本案结果。
以案件来说,即使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可能在家中,但是他如果否认预知死者会袭击自己妻子,那案件性质还是没有变化。最多犯叁从伟光正变成小人而已。毕竟讨债是回事,袭击是回事。
本案真相有几个可能,第个可能,犯叁害怕,希望妻子能应付债主,没有想太多,只想逃避。第二个可能,犯叁预见死者和妻子谈心可能,犯叁妻子迫于债务压力,从死者,他回家抓现行,债务自然就没。第三个可能,犯叁离开后不久,非常后悔,觉得自己行为非常不妥,想念妻子好,于是在汽车刮蹭后火速赶回家。第四个可能,犯叁做好杀人打算。
综合分析来看,第四个可能技术含量很高,偶然性很高,犯叁还达不到操控案件能力标准,所以可以排除。第可能可能性也非常低,因为犯叁被催债不是次两次,其欠下多家银行信用款,并且手机经常接到威胁电话。他在定程度上具备赖债和抵抗心态。
这样来就剩下第二个第三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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