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中央与地方层级关系,换言之:这既不至于让下民丢头猪就告到京城来劳师动众,也不至于让地方官永远畏惧京中核覆就不敢放手办案。可是,这些律令在实际行使中,却有个致命问题——
张家是世家大族,家财雄厚,满腹经纶。他们虽然可以考虑到如何替朝廷合理分配官资民用,却无法真切感同下民苦楚。张岭本人虽律学精湛、门生遍布,可他自己却从未出京任职,如此,就无法明白各层*员斗智与回环相护是何等荒谬境况,修出律法,自然也不近人情。
“越诉者笞五十”之律出,京中大鼓再无人敢击打。可无人上控,宫里却以为天下太平、世人得道,以为健讼之刁民不再、府道之官吏善政,殊不知,天下已乱成锅粥,朝廷这柄大勺却空置旁,甚至连如何伸进锅中搅搅都不知。
如此境况下,李存志击鼓鸣冤,真真是下下之选。
裴钧原本想,李存志如果不这样正面撞在法司、内阁利爪下,实则他冤案,虽然是“案”,却并不定非要以刑讼之“案”入京审理。
毕竟存活在这乖谬妄诞官场中,想要赢,就绝不能单拿死脑筋去做事。而官中相斗,最绝手段也不是去改变或遏制规则,而是充分地利用规则。
朝廷案讼是分类。诸如户婚纠葛、田土词讼、笞杖轻罪之案,是由州县自理,顶多让户部、工部相关衙门复核纰漏;徒罪以上定人牢狱案件,上控后就须启用审转之制,向上逐级覆查。而审转之中,无关人命普通徒罪案件,最终是由督抚批结,可涉及人命案件及流罪以上案件——如李存志儿子李偲杀人之案,再或是其他恶性案件——如危及皇权、蔑视政令等大逆不道,就必须入京,交由刑部或大理寺判处。
在这既定规则中,李存志本可在裴钧暗助下,以“工造不齐”或“拨银未至”之由,先将南地巨大亏空捅到工部或户部,这样就能通过田户类案线路,避免以己告官,而让户部和工部来主动查取南地境状。这不仅不用李存志来受那越诉五十大板,还避免李存志上控后被动受审惨况,而且更可以让案件控制在裴钧掌有势力六部中,查下去也能稳而又稳、胜券在握,李存志性命也更安全。
可现在,李存志把大鼓敲,无异于将底牌全都,bao露在光天化日下。这恍如头撞在“规则”二字铡刀上,脑袋磕出血也将朝中豺狼犬豹都引来,眼下,怕是不将他分食干净决不罢休。
想到此,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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