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郑氏,显然就属于《临时约法》中私诉。
乔天行接过郑氏状子,心里正打鼓,突又见郑氏跪倒大堂上磕头,悲声道:“请大老爷为民女作主申冤!”
乔天行急忙叫巡捕将其扶起,温言道:“新朝律法,无需跪拜。”
郑氏只是抹泪,想起惨死亲人,悲泣不止。
在乔天行看状子同时,热河巡捕厅厅长谢盃阳、热河检察院司检长
乔天行战兢兢坐回台上。
按照《帝国刑事诉讼条例》,刑事案件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第审》中,规定“公诉”和“自诉”两章,将*非罪,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毁弃损坏罪等列入“私诉”范围。
而郑氏被灭门案这等惨案,自然是公诉,所谓公诉,便是巡捕系统立案,提交各级检察院、检察司、检察分司入禀大理院下属各级审判庭。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告者都有请讼师代为辩护权利,民事诉讼中,起诉人和被告者也都可申请指定辩护,即各级法务院为其指派讼师。
不过现今就算南国,各级检察系统和讼师系统尚不完备,就更莫说江北,而且国人打官司,习惯就是自己去大堂鸣冤,所以很多时候,就算极严重罪行,也都在采取私诉方式,起诉人通常又是证人,这种情况现阶段下不可避免,只能步步规范化。
所以,在《帝国刑事诉讼条例》下又专门有《刑事诉讼临时约法》,规定现时条件下“私诉”及无讼师在场审判之合法性,更明确规定,《临时约法》有效期十年,十年后《临时约法》将会被废除,届时不契合帝国法典精神之诉讼、审判,将会被视为违法。
如此来保证过渡期平稳,又不会令人觉得原来帝国刑法只是纸不切实际空文,而有明确时间界限,更可以加快推动帝国司法制度改革,可谓石三鸟。
要说最困难就是讼师系统完善,现今帝国只有两座法学院,在广州,在金陵,还有就是正筹备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但法学院结业学员,莫不以进入按察、监察、检察甚至巡捕及州府衙门等公职系统为荣,谁也不会去做前朝名声极为不好讼师讼棍。
现今讼师系统考试,也只能将题目放极为简单,只要能熟悉本朝讼律法典,大部分就能获得通过,所以多为自学成才之辈,甚至产生倾家荡产买来本朝各法律条文死记硬背穷秀才群体,这也算是本朝特色。
不过新生事物,总会从稚嫩慢慢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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