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大理院和各级法院司法篇中,则规定“司法权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帝国法律和根据帝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条约而产生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切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切案件;帝国z.府或帝国人民为方当事人诉讼。”
宪法也第次对藩属国地位和关系进行阐述,将宗主国和藩属国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如“帝国保证各藩属国免遭入侵;并应该国元首之请求平定内乱。”又如“任何藩属国家都不得:同帝国之外国家(含其他藩属国家)缔结任何军事条约或关税减让协议,宣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法律。”
在与宪法同时颁布《皇室大典》中,朝鲜、老挝、柬埔寨三国国王取得枢密院特别成员资格。
翻来覆去看几遍,将金册最后放到桌上。
这里是养心殿东暖阁,叶昭懒洋洋躺在炕间,地龙火热,炕桌上,摆着精致无比雕龙木制电话,
翻看着枢密院草议、议政院全票通过、大皇帝最后批准《中华帝国宪法》,叶昭微微苦笑,这是帝国第次修宪,对于公民权利给予充分尊重,但同样,皇权进步被法律确认为至高无上地位。
如总则,活脱脱就是阐述大皇帝对帝国无上控制权。
总则第条便是“中华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皇族事务,宪法条款与《皇室大典》相悖者,则遵从于《皇室大典》。
第四条:皇帝有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官之权。
又如在议政院篇中,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权力,议会权利服从于皇权。”、“所有议院决议最终由皇帝裁决,皇帝拥有立法权。”
在叶昭印象中,对于皇权至高无上性,这部宪法比之清末立宪草案更甚,不过说起来,皇权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实这已经是种进步。
令叶昭比较满意是公民部分,如规定“帝国公民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人或物,大理院及各级法院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案犯嫌疑人合法时限内拘禁不在此列。”
这也是进步将z.府与执法权割裂,明文规定只能得到大理院和各级法院批准,相关机构才有执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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