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南乡掐灭香烟,叹口气。他脸上露出丝苦笑,尽管他知道自己表情太不谨慎,但无法控制自己。
这是起由吵架引起典型伤害致死案件。只有那种运气不好人,才会卷入这种事件。从公诉事实来判断,量刑为有期徒刑两年可以说重点,判个缓期执行也不奇怪。也许法官把纯高中时代被警察辅导过经历跟这次事件联系在起。检察官为达到影响法官心证[2]目,最初在法庭上陈述犯罪事实时候就详细地叙述纯那次离家出走事,并暗示那次离家出走跟这个案件有关。
尽管如此,也可以说法官判决是公正。通常,在伤害致死案件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为正当防卫,或者被告人是否有杀人意图。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就会被判为无罪;如果被认定为有杀人意图,就会定为杀人罪,量刑重得多。在法律条文上,杀人罪是可以判死刑罪。
就纯情况而言,审判中最大争议焦点是他背包里有把猎刀。虽然这对纯来说是相当不利证据,但纯在父亲工厂里帮忙,平时干活时很多细活都需要使用小刀,而且这把刚买刀还包着商店包装纸,直在背包里装着没拿出来。辩护律师说:“如果有杀人意图,被告人肯定会使用那把刀。”辩护律师主张不仅得到法庭认可,而且在立案阶段关于违犯刀枪法追诉也被免除。
检察院方面竭尽全力反击。他们让被害人父亲佐村光男作为证人出庭,拿出餐厅小票作为凭据,说被害人只点两杯兑水日式烧酒,根本没喝醉,不能认为醉酒是吵架原因。确,被害人醉酒程度很轻,这通过对尸体进行司法解剖时测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也得到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左右审判结果证据。
结果,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宣布加上判决前拘留个月,判处三上纯有期徒刑两年。
南乡看阵《服刑记录》以后抬起头来,开始回忆纯服刑年零八个月期间在狱中表现。
南乡对229号囚犯总体印象是:不计较个人得失,性格纯朴笨拙。仔细看《服刑记录》以后,这个印象越来越强烈。纯脸上依然留着少年时代影子,双眼睛透出神情好像总是在心意想着个问题。上高中时发生离家出走十天事情,大概也是因为心意地想着女朋友吧。
现在,南乡想起半年前管教官会议。纯拒绝与教诲师见面,问他为什,他回答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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