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发现这个死刑犯跟自己是同年代人,树原亮比纯大四岁,事件发生时候是二十二岁。
纯觉得这个案子很奇怪,因为至今都没有发
全部没收。
扣押现金2万日元(面额为1万日元纸币两张)(同号之1),现金2000日元(面额为1000日元纸币两张)(同号之2),现金40日元(10日元硬币四枚)(同号之3),被害人宇津木耕平汽车驾驶执照(同号之4),被害人宇津木耕平名义银行卡(同号之5),黑色皮革钱包(同号之6),以上物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宇津木耕平继承人。
以上就是对树原亮判决全部内容。
纯想,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候,被告人是怎样种心情呢?大概与纯听到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时心情无法做比较,树原亮定感到非常恐惧。死刑这个词在他大脑里回响,没收和返还等内容肯定句都没有听见。
“主文”之后是“理由”。B5纸竖排格式文件,二十多页,在“量刑理由”项中,关于被告人情状是这样:
“由于被告人头部负有外伤,造成逆行性遗忘,目前仍处于记忆丧失状态中。法庭酌情考虑被告人情状,但是,造成记忆丧失交通事故是被告人从犯罪现场逃走途中发生,更重要是,他以丧失记忆为由,没有向被害人遗属谢罪,也没有表示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法庭只能认为他没有点悔过之心。
“另外,考虑到被告人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不良行为,以及被告人在盗窃事件发生后没有珍视重新做人机会,也很难找到可以斟酌情状。”
看到“被告人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不良行为”这句话,纯想到自己对树原亮这个人人品还不解,于是继续翻阅诉讼记录。在判决书“犯罪事实”栏里,有关于树原亮成长过程记载。
树原亮,1969年生于千叶市。不知道父亲是谁,五岁时母亲因卖*被逮捕,他被鸭川市亲戚家收养,后来从当地所中学毕业。树原亮与收养他亲戚家关系不好,因经常有小偷小摸和恐吓别人等不良行为,受到过监护观察处分。成年后在千叶市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后因从他打工快餐店收款机中盗走现金被逮捕,受到缓期执行有罪判决,同时受到第二次监护观察处分。由于他担保人——他小学时代班主任住在中凑郡,所以他就搬到中凑郡。后来,宇津木耕平担任他监护人。
年后,树原亮因涉嫌杀害监护人夫妇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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