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那个房间,你先进去。”
女子监狱看守声音在身后响起。身穿浅绿色外套和长裤这个看守,是个戴眼镜、四十岁左右胖女人,脸上装很厚。
站在挂着“审讯室”牌子房间前,将金属门打开。踏进去就停下脚步。整个房间很黑,啪声日光灯亮,天花板上电风扇也开始转动。
这个房间很窄。木制桌子和椅子靠墙放着,中间地板上画着两条白线,旁边放着两个像是洗衣篮东西,其中个里面放灰色衣物。
走到房间正中央,看守也进来,她将们关上并上锁。
掉在地上菜刀捡起,朝着小野寺用力挥,造成小野寺右颈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致死。
(略)
律师说被告因为情绪激动而无法进行理智判断致行凶,因此主张被告当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
(略)
小野寺保言行举止应该遭到谴责,而被告面对身强力壮男性欲强迫自己注射安非他命,拿出菜刀自卫行为,也足以理解。此外,欲代替好友完成梦想,其行为本身亦可说非常良善。但是对于已经身负重伤无法动弹男性,继续挥刀行凶,却是非常残忍,而且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超出正当防卫范围。毋庸置疑,被告责任重大。至于经常注射安非他命事,当小野寺劝诱时,只要有心拒绝仍可拒绝,但是被告却抗拒不用安非他命缓解疲劳诱惑,这点必须予以谴责。此外,被告在经济条件良好家庭中长达,受过高等教育却落得如此下场,因为体弱多病妹妹而得不到父爱,这些都值得同情。但是以自为中心,任意而为,目光短浅地建立人际关系,被告性格缺陷是不可忽视主要原因,可以说这切都是自作自受。在这种性格驱使下,被告在案发后竟然没有主动自首,而是追随死去恋人,在玉川上水z.sha未遂,却在偶然间和上前搭讪S男发生关系,过起夫妻生活,种种表现均令人难以理解。
“把你身上衣服脱掉,已经看到不想再看。”
(略)
虽然在被告尿检中没有检出安非他命,但被告供认自己注射过安非他命,且其住处冰箱里剩余安非他命也为其所有。虽然被告对此表示反省,但对于受害人却毫无歉意,且不认为杀人乃严重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悔过之意。
(略)
经过对以上情况及对被告人造成利弊影响等综合考虑,认定判决书量刑合理,故最终按照判决书下达判决结果。
昭和四十九年八月(197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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