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之,便是偶然捡到PL商会
误解。
因何种理由相信富田博士是无罪呢?言以蔽之,司法当局仅凭刑警黑田清太郎氏之调查而推定富田博士有罪之做法,太过草率。或者说,太过幼稚,简直是如同儿戏。试想,倘若将博士那颗细致缜密、算无遗策聪明大脑与此次所谓犯罪事实做下对比,们又会作何感想呢?恐怕会因思想层面天壤之别而不禁哑然失笑吧。莫非刑侦人员以为博士之大脑早已衰耄老化,以至于会留下拙劣脚印、临摹笔迹废纸、盛放毒药杯盏,从而成就黑田氏名声?抑或那位博学嫌疑人竟会不知中毒后,毒素仍残留于尸体之中?因此之故,即便不提供任何证据,也同样坚信博士是无罪。话虽如此,亦尚不至于莽撞无知到仅凭以上之推测来为富田博士鸣冤叫屈。
刑警黑田清太郎氏,如今正因其赫赫功勋而光彩照人。乃至于世人赞叹其为“和制夏洛克·福尔摩斯”。亦无意将正处春风得意之顶点他,推落至万丈深渊。事实上亦相信黑田氏为国警界之佼佼者,是手法高明破案好手。此次之所以会老马失蹄,实为其头脑远比其他人更好之缘故。若论其推理方法,并无差错。唯在调查物证方面有所欠缺,在缜密周到之处尚不及这介书生,亦因此而为他深感可惜。
闲话少叙。所要提供证物,实为如下两件不起眼之物品:
、在现场拾得PL商会收据枚(三等快车所配备枕头租金收据)。
二、作为物证而保管在警察局博士平口皮鞋鞋带。
仅此而已。于读者诸君而言,这两件物品恐怕毫无价值。然而,想必大家也都懂得,对于刑侦人员而言,有时即便是根头发,也能成为极其重要犯罪证据。
实言相告,是基于某个偶然发现而开始思考本案。案发当天,恰好在现场。当时,正在旁看着检尸官忙碌着,忽然发现所坐着石块下面,露出角白色纸片。倘若没看到那纸片上日期印戳,恐怕也就不会对本案产生疑问。然而,于博士而言十分幸运是,那张纸片上日期,如同某种启示般,异常鲜明地映入眼帘。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案发前日日期印戳。
于是,便搬开重达五六贯目[117]石块,捡起这张几因雨淋而损坏纸片,发现这是张PL商会所开出收据。这意外发现,极大地激发好奇心。
至此,们可知黑田刑警于现场踏勘时,遗漏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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