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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来,中世纪对罪行看法是非常个人化。在但丁笔下,诈骗之罪比杀人之罪更为恶劣。所谓罪行并不是犯法,而是亵渎部分自,人们会根据你亵渎那部分自对你进行惩罚。在但丁简明地狱结构里,*欲之罪不如易怒之罪严重,而最严重是冒犯至高权力。
这在们看来有些奇怪,因为们是根据施害者对受害者伤害程度来衡量罪行(不是罪孽——唯罪孽就是性)。那种无法归类,没有受害者罪行,令人想起古人思维方式。不过,对那些老观念倒是很感兴趣。并不是要重拾那些观念——毕竟,由某种外在权威来告诉你如何使用自己能力才是正当,这太离谱;那些凌驾于人身体和情感之上理由,也都荒唐可笑。但是,老观念也有其理智且深刻之处:谋杀、盗窃、殴打等行为既冒犯施害者,也冒犯受害者。如果们能这样想,犯罪行为也就会减少。根据电影和电视中主流观念推断,人们普遍认为,犯罪就是指某人抱着侥幸态度违反规则;毫无疑问,谁都可能违反规则,但不是每个人都会嚣张地以为自己能逃脱惩罚。因此,规则维护者把这种嚣张气焰打压下去就显得至关重要。电视里犯罪就是两股势力之间较量,这种观点微妙地鼓励那些大胆人去挑衅规则。些著名规则维护者之所以受人喜爱,是因为尽管他们站在正义方,但他们也会破坏规则,会采取非正统方法。
其实,除害怕被发现和受到惩罚,那些非法侵入住宅、偷窃和杀人人还会付出其他代价。不知道具体是什样代价,因为没有体验过犯罪。但觉得,他对自己和自己与世界关系认知肯定被动摇,其中肯定掺杂些许伤痛、些许裂痕和绝望。当然,除那些犯罪人,猜其他人也常有这样感觉。有时,最可怕罪行往往却是完全合法。所以,或许说这些都没有意义,或许想把犯罪这回事说清是不可能。但是,古人对罪行理解给们重要启示,尽管还需完善,但难掩其智慧之光:好人生就是任何部分自都没有被扼杀、被离弃,各部分自之间也不曾相互压迫人生,只有在这样情况下,个体才拥有成长空间。但空间也是需要代价,任何事都需要代价,而且不管们做何选择,都不会乐于付出代价。
米拉就像当初陷入奴役样突然获得自由。至少她是这认为。她本可以拒绝离婚,也可以爽快答应,不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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