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除美国以外,幕府也与荷兰、俄国、英国及法国签订相同条约。
因此,如果把首先迫使对手签订不平等条约作为前提条件话,确实是这样。不过,想问不是这个。
例如,像足尾铜山这样日本国内为数不多盛产铜矿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流入附近河道,使得田地荒废,无法耕种,农民因此向z.府请愿陈情。在这种情况下,z.府面对民众抗议,不得不对铜矿污染问题进行调查,铜矿生产就有停止危险。那,身为英国怡和洋行员工应该用什方法胁迫日本z.府,从而使其顶住人民不满而继续生产呢?让大家扮演这样讨人厌员工,真是不好意思。(笑)
——警察。
哦哦,使用警察力量吗?那就是动用警力来监督管束附近居民这样相关规则。如果制定这样法律,那就称之为“取缔法”好。明治z.府确实曾经聘请法国法学家布瓦松纳(2),让他以法国法律为蓝本起草各种法典,并在1880年(明治十三年)先于宪法公布《刑法》与《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在宪法颁布之前制定刑法想法,可以说与历史是致呢。虽然在出现农民,bao动情况下可以出动警察,但作为企业来说,最基本还是应该从经济层面入手,保证铜矿产量吧。如果要说是刑事还是民事方面话,那应该是民事。那,什样法律可以保证这样目呢?
——《商法》与《民法》。
啊,答案终于出现。只要有这两种法律,就可以用契约之类手续来完成交涉。如果只是单纯要求维持产量话,只要经营足尾铜山古河矿业与怡和洋行单独进行沟通就可以。没错,就是《商法》与《民法》。
但是,不论《商法》还是《民法》制定,进展都相当缓慢。z.府为修改条约,加紧进行着《商法》与《民法》起草工作,在1890年(明治二十三年)公布《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日本终于有个法治国家样子。但是,《民法》颁布之后,受到部分学者批评,他们认为这部《民法》破坏诸如家族道德等日本传统伦理。就日本z.府立场而言,为修改不平等条约,自然希望能够早日制定《民法》,但在国内舆论压力下,制定《民法》却直未能真正施行。直到1898年7月,《民法》才得以施行。《商法》施行,更是要等到近年后1899年6月。
在日本不断要求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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