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将较易掌控,不会实行与伦敦意见相左政策。即使在该公司已深深卷入印度大陆上军事行动时(1755年后成为孟加拉实质统治者),这思维仍盛行不坠;国会向来反应乃是加强监督该公司,而非放弃该公司或拿掉该公司在将印度货物运回英格兰上垄断权。
此外,英国东印度公司治理其新属地方式(至少刚开始时方式),正和莱佛士大不样,而和荷兰人治理爪哇方式有些类似。基本上,该公司扮演严厉联盟共主角色,借此掌控印度,联盟成员包括国君、大贸易商、地主。该公司频频与地方上层人士磋商,该公司早期派驻各地总督,有许多人行事作风如贸易商君王(见1.13节)。在这同时,该公司(如地方上许多豪强),以直接动武对付地方上弱势者,而非通过自由签约,取得地方所产许多商品(例如参见7.4节)。
莱佛士做法不同于此。在新加坡,没有什地方豪强可供磋商,即使有,他大概也没兴趣。他深信自己和欧洲人最有见识,因此建立几乎所有实权都由殖民地总督把抓z.府体制,毋需向谁征询意见。另方面,新加坡是货物集散中心,没有自行生产许多产品,因此没必要采取爪哇、印度两地都普遍采取那种强制性劳力管制措施。事后看来,这套自由市场法则和不m;主z.府,倒是他所留下持久不坠遗产。
17—18世纪,英国东印度公司及其他欧洲国家位于印度洋区域聚据点分布图
(转引自K.N.Chaudhuri,TradeandCivilisationintheIndianOcean:AnEconomicHistory,1985)
但往这方向推进时,莱佛士不只在体现自己想法。欧洲人愈来愈清楚解,他们在亚洲实质利润将来自投入亚洲内部贸易;而且抓住这些机会欧洲人,更常是私人团体而非得到特许公司(这些公司在国内市场享有受法律保障垄断权,重心仍摆在国内市场)。这些“国家商人”(有些是英格兰人,更多是印度人或华人),为英国这新帝国提供不可或缺经济动力,却不易掌控。他们施压z.府无论荷兰人说什或做什,都定要保住新加坡,从而鲜明展现他们势力之大,足以推翻伦敦欧洲中心观;他们之中许多人要求英国强迫中国、日本开港通商(英国z.府和东印度公司在此事上原倾向于不要这急),预示未来局势走向。(另个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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