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配备枕头租金收据)。
其二,是作为证物被当局扣留博士短靴鞋带。
仅此而已。对各位读者而言,担心这两样证物看起来恐怕毫无价值。但内行人应该清楚,就连根头发都可能成为重大犯罪证据。
老实说,发现是偶然。事发当天适逢在场,因此得以在旁观看几位验尸官进行调查,蓦然,坐石块底下露出角白白纸片。倘若当时没看到盖在那张纸片上日期戳印,可能就不会起疑,但对博士而言着实幸运是,纸片上日期戳印犹如某种启示般烙印在脑中。那是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事发前天日期戳印。
在好奇心驱使下,立即搬开约有五六贯(7)重石头,捡起被雨淋湿破损纸片,这就是那张PL商会开出收据。这个意外发现激起好奇心。
事后在现场搜证黑田疏忽三点重要信息:
第点,自然是侥幸拾得PL商会收据。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点被他忽略。得到那张收据纯粹是误打误撞,至于黑田,如果他警觉性够高,那他应该能及时发现那张收据,原因在于压着那张收据石头,看便知是博士家后方半完工下水道沟渠边堆积如山石块之,在案发现场,只有那块石头被人放在离下水道工地有段距离铁轨边,对于黑田这类具高度警觉性人来说,已暗示某种意义。不仅如此,当时还把那张收据拿给现场位警员过目。那位对好意帮忙不屑顾,甚至嫌碍事叫滚边去警员,即使事发至今已过段时日,仍然能从当时在场数名警员中把他指认出来。
第二点,所谓凶手脚印是从博士家后门路延伸到铁轨边,然而,却未发现从铁轨边走回博士家脚印。这点不知黑田如何解释——关于这重大疑点,由于粗心报社记者只字不曾报道——所以也无从得知任何相关信息,但想他大概认定凶手将死者遗体放在铁轨上后,再沿着铁轨绕其他路回家。事实上,只要稍微绕点路,确不难找到可以不留下脚印亦可折返博士家路——而与脚印吻合短靴在博士家被搜到后,就算没有回家脚印,刑警也会认定凶手已经回家。基本上这是很合乎情理想法,不过,真相究竟如何,是否仍然有待商榷呢?
第三点,大部分人都不会注意,即使目击现场人也往往不会特别留意,证据就是现场附近布满条狗脚印,尤其是与所谓凶手脚印并行。为何会注意到狗脚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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