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犯罪为主题科学小说(如韦尔斯某部作品)。
七、以犯罪或侦探为主题通俗冒险怪奇小说(如勒布朗、华莱士[105]、鲁鸠[106]、奥本海姆[107])。
其他就连纯粹怪奇小说、恐怖小说、怪谈等,只要稍涉及犯罪就被当成侦探小说。甚至连巴尔扎克、狄更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等人某些作品,也被命名为侦探小说。这种难以置信混乱究竟从何而来?能想得到有如下原因:
、在日本,侦探小说与犯罪小说没有从根本上明确区分。
二、为让侦探小说这个名称流行起来,姑且将近似侦探
个月前,本栏(东日文艺栏)刊登甲贺、大下两君近乎笔战[102]文章,引起侦探小说爱好者注意。有人询问对这件事看法,尽管迟些还是写下本文。
对于纯粹,意见与甲贺三郎相同。想没有人能否认侦探小说从根本上应着眼于通过逻辑推理以获得解谜乐趣。卡罗琳·韦尔斯[103]《侦探小说入门》也提出相同意见,在其他地方看到论述,用词虽然不同,但毫无例外,意见都与甲贺相同。事到如今,也没有必要再高声疾呼。(不过使用“谜团”比喻时候,因为“谜团”能单纯靠智力破解,但侦探小说除机智以外还有科学逻辑推理,这是决不可忽略。侦探小说于文学,犹如学问与艺术混血儿,必须赋予特别地位理由就在这里。)
纯粹侦探小说这种概念,是根本,应该是永恒不变。大下宇陀儿主张“打破侦探小说框架”,并非否定这种本质观念,应该解读为提升表现方法,使其更具艺术性、别开生面。若非如此,就纯粹侦探小说而言,就是大下谬误。
前面使用“纯粹侦探小说”这样说法,为什侦探小说上头不冠上“纯粹”(或本格)两个字,就无法恰到好处地显示出其贴切意义呢?其中潜藏着侦探小说复杂微妙问题。
今天被称为侦探小说作品,有如下几种形式:
、犯罪推理纯粹侦探小说(如柯南·道尔、切斯特顿、范达因)。
二、缺少推理乐趣犯罪研究小说(如弗莱彻、韦尔斯·克劳夫兹)。
三、着眼于描写罪犯心理、犯罪过程犯罪小说(现在想不出适当代表作家,但们熟悉作家,爱伦·坡及雷见尔即是)。
四、只着眼于“意外性”大逆转小说(如比斯顿)。
五、以罪犯或侦探为主角谐谑小说(如《地铁萨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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