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后,本申请书中上诉方与被告人曾共同居住于不同地点,最终在赫里福德郡朗巴罗布兰大宅定居。
(3)上诉方与被告方婚后育有子,利奥·亚历山大,出生于1960年7月14日。
(4)上诉方为儿子——利奥·亚历山大——抚育、照管与教养为量,建议以下安排:利奥·亚历山大将与上诉方居住于伦敦SE11邮区哈梅林广场42号房舍内,该处由上诉方与阿加莎·蒙德小姐及其女儿莎斯基亚·费莉西蒂·蒙德共同居住。利奥·亚历山大本年度9月将与莎斯基亚·费莉西蒂·蒙德同进入伦敦SE11邮区黎巴嫩路威廉·布莱克小学就读;上诉方计划此后申请赡养费。
(5)上诉方与被告方婚后,被告方对上诉方实施过虐待行为。
(6)被告方具,bao力情绪特征,频繁对上诉方施以言语纠缠、辱骂、高声嘶喊、肢体冲撞。
阿诺德·贝格比把弗雷德丽卡那份可怜兮兮陈述改写成份工整离婚申请书。
高等司法院
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分庭
(离婚庭)
上呈高等法院
(7)1964年9月28日,被告方肢体攻击上诉方,造成上诉方头部、肋骨处、背部多处严重挫伤;上诉方进入浴室进行闪避,被告方关闭家中主要电源,对上诉方施以恐吓,并将上诉方禁锢于浴室内长达几个小时。
(8)1964年10月4日星期天,被告方于卧室内对上诉方再次进行肢体攻击,上诉方在惊吓中逃离家中,藏身于马厩和马鞍房。当上诉方离开隐藏处,被告方手持斧头等待上诉方,并以斧头对上诉方进行恐吓。上诉方跑进田地,被告方在其后紧追,以言语羞辱上诉方,并投掷斧头,造成上诉方髋部受伤。
(9)除以上被告方对于上诉方所实施虐待、,bao力行为,被告方对上诉方疏于照顾,被告方长期离家,与商业友人外出洽公,频率及时长已超过合理商业差旅所需。被告方强硬坚持上诉方以及两人孩子全天候留守于布兰大宅。被告方对上诉方来访友人粗鲁对待,并毫无理性地拒绝招待上诉方访客,且禁止妻子与友人见面。
(10)另有理由相信被告方有通*行为,因上诉方于1964年11月被诊断出
1965年4月1日
弗雷德丽卡·瑞佛离婚申请说明:
(1)离婚上诉方、呈请人弗雷德丽卡·瑞佛于1959
年10月19日,与奈杰尔·瑞佛(下文中称作被告方),于
赫里福德郡史派森德镇教区教堂合法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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