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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满足权利与义务?
夫妻间契约关系所能决定,仅止于性行为权利与义务,至于“性满足”权利与义务,则不被提及。事实上,在西欧中世纪夫妻关系指南书中,虽然写有夫妻之间性交义务,但那是怀孕生育手段,伴随性行为快乐,则应当尽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正因为如此,可能怀孕异性间性器官接触性行为得到奖励,而避孕或不能怀孕肛门性交被视为背叛上帝行为,口交、前戏也被压抑禁止。
可是,在近代性观念中,却包含有“夫妻关系色情化”,即“性满足权利与义务”。在盖伊所引用文本中,年轻妻子,带着困惑与羞涩,写出夫妻间性生活甜蜜与陶醉,在丈夫引导下体味到性之快乐妻子,“白昼如淑女,夜间似娼妓”,成为资产阶级性道德个范本。
在近代日本通俗性科学《造化机论》书中,充满以夫妻间性交为最上等性爱话语。此类书籍多为国外出版物介绍和编译,可以判断,这种话语来自英语圈清教徒性道德。在本题为《新编极乐世界独自指南》书中,称夫妻间性爱为“快乐之极”,说“人生之乐,唯在夫妻间情深缱绻。”〔上野,1990;534〕
可是,在江户时代日本,恋爱对象为娼妓,成为妻子或母亲女人,被称为“外行女人”。如果们想起这个事实,便可以想象,将丈夫或妻子视为性快乐最佳对象,这种观念对当时人们是何等新奇。
在“夫妻关系色情化”观念之下,妻子对丈夫拥有“快乐权利与义务”[6],可那必须只对丈夫行使。丈夫不但将快乐教给妻子,还通过“调教”处女妻子,将快乐模式刻印在她身上,使妻子再不可能从其他男人那里得到快乐。不仅妻子,包括别女人,很多男人希望并愿意相信自己是最初且唯男人,当然,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愿。
在此,本书第七章《春宫画厌女症》所论述“通过快乐支配”,本应成立。
假如夫妻间性交真是最上等快乐,那,丈夫就不应该去寻妓吧。在明治时期性生活指南书籍中,著者们反复陈说,与娼妓性交,只是将手换为*d自慰,实为劣质寡味行为〔上野,1990:534〕。这也意味着,如果丈夫外出寻妓,那是因为妻子性服务不够。同时,假如妻子真从丈夫性爱中得到满足,她就不会由于性需求不满而患歇斯底里,她就应该尽心尽力伺候丈夫吧。在快乐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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