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和六十二年的案件就是“大泽朋子事件”。
从我最初将这一系列案件认定为连环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三年,检方终于承认了“北关东连环杀童案”的存在。
没有她的帮助,事情不会进展到这一步。
再审终于结束了。菅家摘掉了“凶手”的帽子。接下来,该追问侦查机关何时揭开“足利事件”乃至“北关东连环杀童案”的真相了。
最高检察厅在再审结束后迅速提交了一份报告书:《关于“足利事件”中的侦查、公审等问题点》。我仔细阅读了这份报告书。
关于没有目击者这一点,报告书终于承认了自供的漏洞:“案发当日,弹珠游戏厅及附近没有人目击到菅家,(中略)在其供述的路线中,也无人目击到有人用自行车载着一个疑似被害人的女孩。”
当时,栃木县警方视菅家在堤坝斜坡刹车的举动为“秘密的,bao露”,可报告书认为“并无可称之为‘秘密的,bao露’的行为”。报告书中还说:“从菅家住处扣押的物品中,并未发现其为萝莉控的证据。”其余的内容基本与我的报道相同。
报告书也提及了松本女士等人的目击证词,还有“鲁邦”:“侦查本部的初始侦查结果显示,案发当日下午六点三十分至六点五十分左右,在渡良濑川岸边,有两位目击者看到疑似凶手的男子与疑似被害人的女孩同行。(中略)其中一位目击者仔细观察了该女孩的衣着与举止,给出了身穿红裙等符合被害人当时特征的描述。由此可见,该目击者很可能看到了被害人与凶手。但由于这段供述与菅家骑车载着被害人的自供内容不一致,检察官认为上述目击者看到的是其他女孩,没有对两位目击者展开询问和调查。”
那位县警察局的前侦查队长说过一句话:“有的是穿红裙子的小女孩。”而为了强行配合栃木县警察局的错误思路,检方忽视了“鲁邦”的存在。报告书中承认了这个重大的侦查失误。
报告书还提到凶手连环作案的可能性。“被害女童与V3都是在足利市的弹珠游戏厅附近被诱拐,被害女童与V2的抛尸地点都在渡良濑川的河岸上,由此可以判定,这些案件很可能是同一个凶手所为。”
V2应该是福岛万弥,V3应该是长谷部有美。报告承认这三起案件有共通点。
至于防止案件再次发生的部分,报告书这样写道:“本案同另外两起未侦破的案件很有可能是一人所为。除此之外,昭和六十二年,足利市附近的群马县太田市也发生过类似案件,连同该案,四起案件疑似连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