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在此重提这场学术争论,不是要在“过程—事件分析”与“结构—制度分析”之间做个是非高低判断。正如张静(2000,15—16)当年在争论中已指出:这两种方法并不是完全对立、排他,究竟是进行因果分析或结构分析,还是进行过程分析或事件分析,取决于研究者所关心问题及资料性质。旧事重提是因为“过程—事件分析”和“结构—制度分析”都通过这场争论而有新发展。孙立平(2002)后来提出“实践社会学”,而张静(2018)则提出“从故事到知识案例分析目标”。两文均在国内最重要社科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都各自赢得广泛读者。这两位同样令人尊敬前辈在学术争论上佳话权且不表。而自己从2012年开始将研究重心转向历史社会学和g,m社会学后,也将“过程—事件分析”路数带入并有新发展(应星2016)。当然,学术争议再次随之而起。如果说由于中国社会学界具有社会学与人类学不分家优良传统,因而社会学接受人类学这种常见“讲故事”方法还不是太困难话,那,当“过程—事件分析”风格历史社会学面对以叙事为学科根基历史学时,就遭遇到更多质疑,陷入更大尴尬。因为这已经不再是社会学内部学科之争,而是个牵涉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两大学科门类之间关系问题。按照布罗代尔1958年说法:社会科学与历史学之间对话是“聋子对话”(布罗代尔2008,71—72)。即使是到今天,这种对话局面也未见实质上改善。那,历史社会学做“过程—事件分析”学术正当性究竟何在呢?
二
“历史社会学”作为个分支学科名称是迟至20世纪60年代才在美国出现。经典社会理论虽不存在“历史社会学”这个概念,却普遍具有历史社会学视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复兴欧美历史社会学发展出不同传统。对这些传统划分,学界看法不完全致。多数学者倾向于进行三类划分:以摩尔(B.Moore)、斯考切波(T.Skocpol)等为代表比较历史分析(或历史因果分析)路径;以本迪克斯(R.Bendix)、汤普森(E.P.Thompson)等为代表历史解释性路径;以艾森斯塔德(S.N.Eisenstadt)、斯梅尔塞(N.Smelser)、沃勒斯坦(I.Waller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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