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种情况说明,如果雄性动物对与之竞争的另一只雄性动物造成损害的话,也许会给它自己的基因带来好处。
因此,对于生存机器来说,合乎逻辑的策略似乎是将其竞争对手杀死,然后最好是把它们吃掉。尽管自然界会发生屠杀和同类相食的现象,但认为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却是对自私基因理论的一种幼稚的理解。事实上,洛伦茨在《论进犯行为》一书中就强调性地指出,动物间的搏斗具有克制和绅士风度的性质。他认为,动物间的搏斗有一点值得注意:它们的搏斗是一种正常的竞赛活动,像拳击或击剑一样,是按规则进行的。动物间的搏斗是一种手持钝剑或戴着手套进行的搏斗。威胁和虚张声势代替了真刀真枪。胜利者尊重降服的表示,它不会像我们幼稚的理论所能断言的那样,会给投降者以致命的打击或撕咬。
把动物的进犯行为解释成是有克制的而且是有一定规格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争论。尤其是把可怜的历史悠久的人类说成是屠杀自己同类的唯一物种,是该隐(Cain)印记[*]以及种种耸人听闻的此类指责的唯一继承者,显然都是错误的。一个博物学家是强调动物进犯行为,bao力的一面还是克制的一面,部分取决于他通常观察的动物的种类,部分取决于他在进化论方面的偏见,洛伦茨毕竟是一个主张“物种利益”的人。即使对动物搏斗方式的描述有些言过其实,但有关动物文明搏斗的观点至少是有些道理的。表面上看,这种现象似乎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形式。自私基因的理论必须承担对这种现象作出解释这一艰巨任务。为什么动物不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竭尽全力将自己物种的竞争对手杀死呢?对这一问题的一般回答是,那种破釜沉舟的好斗精神不但会带来好处,也会造成损失,而且不仅仅是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明显损失。举例来说,假定B和C都是我的竞争对手,而我又正好同B相遇。我作为一个自私的个体,按理讲我应想法将B杀死。但先别忙,请听我说下去。C既是我的对手,也是B的对手。如果我将B杀掉,就为C除掉了一个对手,我就无形中为C做了一件好事。假使我让B活着也许更好些,因为这样B就可能同C进行竞争或搏斗,我也就可以坐收渔翁之利。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杀死对手并无明显的好处,这个假设的简单例子的寓意即在于此。
[*]该隐印记,典出《圣经》,该隐是亚当的长子,曾杀害他的弟弟亚伯(Abel)。——译者注
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竞争体系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