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格拉底始创,经过阿里斯多德时代,成为罗马法核心思想,在中世纪通过基督教形成严密体系,又在启蒙时代大为流行,出现盛极时自然法时代。虽然今天暂时衰微,但在两千年时代变迁思想波涛中,每次复兴都披上新装,改头换面。没有任何思想像自然法这样具有坚韧顽强力量。大概因为自然法保持着欧洲最古老理性信仰传统。然而,本多觉得,越是如此坚韧顽强思想,这二千年里,健康光明人本思想阿波罗式力量就越会受到黑暗势力威胁。
不仅仅是黑暗势力,光明还受到令人目眩光亮威胁,于是直不断地把比自己更光亮思想作为洁癖排除掉。包含着黑暗更强烈光明难道最终也不能被法制世界所吸收吗?
尽管如此,本多并没有受到十九世纪浪漫派历史法学派以及民俗学法学派思想束缚。虽然明治时期日本需要这种产生于历史主义国家主义法律学,但是本多反而关注应是法律基础普遍真理,所以至今他仍然倾心于已经过时自然法思想。不过,最近他想解法普遍性所包含范畴,如果法能够超越被希腊时代以来人类观所制约自然法思想,迈进更加广阔普遍真理(假定存在这种真理)领域,那法本身就可能完全崩溃。本多喜欢在这样幻想空间里天马行空地驰骋。
这确是青年人种危险思想。但是,罗马法犹如在空中浮游几何学式建筑物,将它影子清晰地投射在明亮地面上。当他对这个不可动摇地站立在现在自己所学近代实定法背后身影感到厌倦时,偶尔想从明治时期日本如此忠实继承法压迫中摆脱出来,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广阔古老法制世界也是很自然。
从丸善书店送来书籍中,有本L·德隆肖翻译《摩奴法典》法译本,似乎可以正确回答本多疑问。
摩奴法典约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陆续编成,是印度古代法典集大成,在印度教徒中至今仍然保持着法律效力。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法律规定形成个包括宗族、习俗、道德、法在内庞大体系,从宇宙起源直至盗窃罪、遗产继承规定,详细之极。这个亚洲浑沌世界与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学那种以井然有序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观照所构筑体系实际上形成鲜明对照。
但是,正如罗马法对诉讼权规定是基于反近代权利概念思想,即主张没有权利救济地方就没有诉讼权。同样,《摩奴法典》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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