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得更加,bao烈、血腥。如果“焚书坑儒”还不是最合适例证,那两千多年间频频发生史案和文字狱,总可以说是国家权力控制历史论述鲜明表征。不过应该注意是,即使在官方掌握历史编纂机构里,些历史学家也未必能及时理解真正“官方”意志,或甚至与掌权者持有相异史学立场,类似冲突会造成历史编纂怠工或写作表达隐喻。体制内职业历史学家中,从来就不缺乏刘知几那样“满肚不合时宜”(浦起龙评语)人,也偶尔会有董狐那样“书法不隐”(孔子评语)所谓“良史”。“良史”总是因为要记下掌权者认为必须忘记事情,通常没有好下场,遗忘才是这类冲突主旋律。
后之论古,倾向于批判和否定历史上权力对于直笔压制,也许这可以看作伦理意义上历史学对先前竞争失败者种补偿,以及对滥用权力者种报复。不过,补偿也好,报复也好,道德评判在这里未必有助于揭示历史真相复杂性和丰富性。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们不能解掌权者为何、如何实现某些事项遗忘,以及这些事项大致上可能是什内容,那无论进行什样道德批判,都不能使们向历史走得更近些。下面用具体案例,来展示以上有关遗忘思考史学意义,及其在引导们揭示历史丰富性和复杂性方面所可能发挥作用。
二、崔浩国史之狱
中国古代史案之,bao烈血腥,未有逾于北魏崔浩国史之狱者。《魏书·崔浩传》记太武帝太平真君十年(450)“诛(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这大案件,当时宣布罪名是什,史无明文,似乎并没有直接与国史挂钩。《魏书》说“有司按验浩,取祕书郎吏及长历生数百人意状”,把崔浩掌控专业部门人全都抓来逼供,最后“浩伏受赇”,即承认受贿,于是结案,“其祕书郎吏已下尽死”,崔氏及其姻族尽被夷灭,凡与崔浩有工作关系和社会关系,几乎全都牵连进去。如此大案,正式罪名很可能也仅仅是收受贿赂而已,也就是说,崔浩案名义上只是个经济案件,但处罪之重,却明显表明他问题不是“受赇”那简单。然而当时及后来人对此似乎都很明白,所以魏收在《魏书》里多处说明崔浩获罪与国史编纂有直接关系,交代修史细节,明确指出这就是起因修史而造成大案。
正如《魏书》所记高允之言,崔浩“直以犯触,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