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对文物缓慢退化、极易损坏、不可再生特性缺乏深入解,对文物修复“最低限度干预”“不改变原状”原则认识不到位,导致重申报,轻管理;重利用,轻保护,甚至重建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法律法规衔接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国文物保护管理专门法律,但此法没有明确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支撑。有关世界遗产申报、保护与管理等依据,均散见于国务院和相关z.府部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
第三,规划统筹不到位,多种规划交叉重叠。国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管理申报分属不同部门,由于各部门规划标准、时限、审批程序、权限不同,修编规划旦出现冲突,往往难以协调。些地方为经济利益最大化,短期内多次随意修订规划,造成规划朝令夕改。经批准规划又缺乏刚性效力保护。
第四,职能交叉,多头管理。国不少世界遗产集文物、寺庙、古城、山林、水系、风景名胜、旅游景点于地,故除文物主管部门外,还涉及文化、城建、林业、规划、国土、环保、宗教、旅游、财税、公安等z.府部门,形成多头管理格局。而且世界遗产地管委会大多以抓旅游为主,虽有文物管理部门,但文物保护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第五,缺乏有效监管。从实地调研情况看,些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控制区违规经营,破坏景观、自然环境建设。有经营、建设项目明显与世界遗产历史和文化属性不协调,如清东陵保护区由于限制批地,存在农村大量宅基地违法建设、私搭乱建、占林地搞种植甚至蚕食核心区问题。长城沿线控制区,存在搞建设破坏历史风貌、景观和自然环境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刚性约束,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般来说无可奈何,法人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第六,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些世界遗产所在地z.府在保护管理经费方面投入不足;保护管理机构设置臃肿,负担很重;为“申遗”整治环境,改进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量资金而负债累累;门票收入相当部分被用于旅游开发;主管部门专项经费只能专门用于重大保护维修项目,日常保养维护与监测经费严重不足,存在结构性偏差;研究和管理经费短缺。
第七,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设置参差不齐,管理层次偏低。有世界遗产由部级管理,如故宫博物院属文化部;有由省z.府管理,如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有由世界遗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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