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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代言(3 / 6)

当然,以后来人看,无论是“上古之时,十人十义、百人百义”、还是“于是选贤为天子”、“集众义以成法”、“舍小利而谋大利为上古义法之始”等等这些,全都是……历史唯心主义。

全都是种虚构、种假设。包括公共意志等等这些,都是虚构,虚构个上古时代情况,以不变,此时“人”去推测当时时代。

但凡这种有些神秘莫测推测,想要存在,必有其基础,而这基础又需要立足于物质现实。

这种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周礼崩解、世卿贵族开始落败、市民中工商业者在城市有席之地、泗上、齐鲁、三晋私有土地改革,使得出现这种信奉、喜欢、认可这种幻想理论阶层基础。

换而言之,墨家这些理论,是为个阶层代言。

而墨子又言:仁、爱己也。

由此可证,不爱己,等于不仁。

而不能随便杀人法,则为仁种体现。

又因:生命权是爱己、利己基础,推出生命权是切利益根本,所以最大惩罚就是剥夺别人生命权。

因而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每个人都减小被人杀死风险,是为最大程度爱己,所以墨家之法杀人者死,是为仁法。

当随着贵族封田、人身依附法律关系在泗上、宋国逐渐解体,这世上在泗上、宋地出现两种新“人”,这里人指是社会关系“人”,而非另种概念“人”。

种人是名义上自由、摆脱礼法宗法关系下依附农奴身份人。他们自由,他们独立,他们不再是贵族封田部分。但是他们独立、自由则因为“自由”地出卖劳动力、在作坊做

切论证前提,又源于“人无分老幼贵贱,皆天帝之臣,故人人平等”,由此可证,世卿贵族“生命权”,等同于庶民工商“生命权”,故而“刑不上大夫”说法,违背“利己”原则,即为违背墨家“仁”,因而儒家不仁。

由上所述,可知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是为让每个人在“兼”这个概念下最大程度利己,而法律从“上古时代,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基础上由“同义”公共意志转化而来。

由以上仁为爱己、集众为义、义为爱己从而利天下、人皆平等、公意公利即为法等内容,可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是法家说法,但这个没有论证,而是结论,是基础。

墨家通过些列论证,得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结论,从而更加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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