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这做法或许令华商,特别是欧洲贸易商不悦,但他们也不得不承认,如此来,纷争解决有更好套办法。判决时愈来愈常参考成文法或先前判例;公开诘问证人情形变多,还有,在各大港口,拷问逼供情形变少(这大概是最令外商宽心变革)。这种新司法还开始适用于与外国人无关案子,甚至有迹象显示已扩大适用于乡村地区。
但到18世纪时,走在进步之路司法突然调头,严刑拷打再度愈来愈普见于许多城市,愈来愈常听到人抱怨法纪荡然和种族间,bao力相向。何以致之?
贸易模式依旧是这改变中心因素。17世纪中叶,中国、欧洲都出现经济大萧条,对东南亚产品需求,bao跌,关税收入骤减,许多王国变得愈来愈乡村化,愈来愈不能包容异族和异族文化。更糟糕是,心欲垄断贸易且有枪炮为武器欧洲贸易商(特别是荷属东印度公司),势力变强,迫使愈来愈多剩下贸易活动,由他们船只揽下,在他们筑有防御工事城里进行。东南亚其他港口,或因为遭欧洲枪炮直接摧毁,或因为没有营收,而随之衰落;这些城市变得较不受统治者看重,这些城市所曾具体实践那种较世俗化、较包容生活方式,也遭到同样命运。讽刺是,在当地国王成为傀儡、欧洲贸易公司才是幕后真正掌权者地方,这情形往往最为糟糕。在这种地方,欧洲贸易公司为尽可能压低行政管理成本,往往试图根据“当地习俗”来统治,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最易施行法律。对当地习俗情有独钟,往往促成他们把看来最“古老”习俗律重新启用,且竭力贬低他们称为“外来东西”因而不可靠较晚近、较先进、较城市作风做法。(这些欧洲统治者还过于厢情愿地认为,最“野蛮”习俗就是最“正统”习俗;如果让习俗在某些地方成为统治准则,因而把愈来愈多生意赶入为数不多欧洲据点,那对他们欧洲人也是好事桩。)随着殖民行径盛行,对外贸易不再是这整个地区开启司法改革助力,反倒加大“先进”“落后”两种司法制度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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