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殖民行径盛行,
对外贸易不仅无法成为地区开启司法改革助力,
反倒加大“先进”“落后”两种司法制度鸿沟。
人与人要能贸易,彼此就得有些共通游戏规则。但碰上商品受损,价格突变,或其他意外,谁该付钱?该付多少钱?不同社会就有不同看法。如今,详尽周全合约、商业条约、国际法,涵盖大部分可能情形处理原则,但在16世纪东南亚港口,几无这类东西。由于印度、欧洲,特别是中国,对东南亚香料需求,bao增,可用来购买香料白银(大多来自日本、秘鲁)增加,东南亚全境贸易大为蓬勃,商业法迅即应运而生,但如此商业法未必合乎你期望。
在东南亚大部分港口,贸易商按民族出身编入不同商会,每个商会有个会长,会长负有排难解纷、维持秩序之责。因此,假如古吉拉特贸易商和荷兰贸易商起争执,各自商会会长会先碰头解决纷争。这对贸易商有其不利之处,因为他们往往失去为自己发言机会,可能落得牺牲自己利益以成全商会更大利益下场,或者沦为会长满足政治野心牺牲品。但若不如此,改上国王法庭打官司,伤害可能大得多。双方证人可能遭拷打,互执词纠纷常以折磨解决,因为当地司法观念认为,上天力量会让诚实方更能忍受折磨。例如,在亚齐,有解决纷争常用办法,要诉讼双方各伸出只手放进熔融铅液里,找出表面写有神圣经文块陶片。
这类方法不必然就比欧洲所用方法更为“落后”,毕竟当时欧洲正是以火刑伺候女巫时代,严刑拷打逼供,在欧洲许多地方司空见惯。例如,有个因走私在中国被捕而最后上诉获释葡萄牙水手,就对中国司法制度比他祖国要公平得多,大呼不可思议。叫他特别印象深刻是,中国法庭让诉讼方反诘问已为对方提供证词证人(他认为这可防范贿赂),以及每个人可以把手放在自己信仰圣书上发誓(这做法在他本国根本是天方夜谭)。
但是,流通多种语言而不得不包容宗教差异贸易中心,更特别突显倚赖发誓、折磨、靠超自然力查明真相这些做法不合时宜。由于东南亚有许多各自为政、相互竞争港口,且每个港口渴望吸引贸易商以它们为货物集散地,借以获取收入,16、17世纪贸易繁荣因而大大鼓励它们采取新司法制度。
这蓬勃发展贸易也促成东南亚地区许多人改信伊斯兰,因而采用新法典时往往以《古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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