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年龄问题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哲学立场:种是自由主义,种是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认为应该降低同意年龄,甚至没有必要设同意年龄,因为设定同意年龄其实就限制幼女性自由,就没有人敢和她发生关系。
与此相对立场是家长主义。家长主义认为很多时候法律要像家长样,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你好,如果自由不受限制,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剥削。
们知道,人生理与心理发展有可能是不同步,个人可能身体发育成熟,但是在心理上完全还是懵懂无知。尤其是当下,身体发育早于心理发育这部分孩子,最容易成为年长男性剥削对象。所以,世界各国个普遍做法是提高性同意年龄,避免幼女、少女成为男性剥削对象。
但是同意年龄应该如何设置呢?世界范围内关于同意年龄有两种立场:种是单年龄制度,只设个年龄;还有种是复合年龄制度,设置多个年龄。
国过去在立法上采取是单年龄制度——14岁。跟不满14岁女孩发生关系,构成强*罪,如果是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现在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复合年龄制度,普通法系般都是复合年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个年龄,年幼未成年人和相对年长未成年人。
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就规定两个年龄,个是10岁,个是16岁。跟不满10岁小孩发生关系是二级重罪,而跟10到16岁孩子发生关系是三级重罪,二级重罪刑罚要远远重于三级重罪。另外个重要区别是,跟不满10岁孩子发生性关系,是无法以年龄认识错误作为辩护理由,人人都能辨认出10岁以下孩童特征,但是10至16岁区间就允许年龄上辩护理由,“确实不知道她不满16岁”这种辩护理由是可以提出。
除此之外,还有第二种分类,区分为普通年龄和具有信任关系年龄。还是以美国《模范刑法典》为例,除10岁和16岁,居然还规定个很高年龄是21岁。《模范刑法典》认为16岁至21岁区间女性,如果她和具有信任地位男性发生关系,比如说老师和学生,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这时同意是无效,因为男方滥用他影响力,滥用他信任地位,因此同意无效。所以在美国,师生恋是构成强*罪。
国虽然之前采取是单年龄,但是有许许多多个案对法律都起到潜移默化调整作用。
2013年,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