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冲突,当然优先保障母体健康与生命。
罗伊判决争议很大,无论在法律界还是民间都有许多反对声音。每年在做出判决纪念日都会有大量反对堕胎者在美国最高法院游行。2013年游行队伍度高达65万多人。值得注意是,罗伊判决主人公罗伊1995年最后也加入反对者行列,她非常后悔自己当初启动这个诉讼。直到2017年去世,她都直都在积极推动撤销罗伊判决诉讼中。[68]
罗伊后来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说,她对自己导致堕胎权这个从虚无中产生权利后悔莫及,她从未想到有人会利用堕胎来作为生育控制手段,也从未想到过有人会在结婚之后又无经济缺乏状况居然还会选择堕胎。
罗伊案后来有个小小修正,就是1992年“计划生育联盟”控告凯西案(PlannedParenthoodv.Casey),该案被告凯西试图挑战宾夕法尼亚州生育控制法规定,该法规定妇女堕胎需要有24小时冷静等待期,医生要详细告知堕胎风险。同时堕胎还要告知配偶,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凯西认为这个法律违反宪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选择这个案件对罗伊案进行修正。法院最后依然坚持罗伊判决思想,但是将罗伊案三阶段划分标准替换为胎儿存活性标准(Viabilityofthefetus)。
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发展,23—24周胎儿就有存活希望,这与罗伊案当时医学认为28周才可能存活已经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有存活希望胎儿,除非继续怀孕会导致母体生命和健康遭受危险,那堕胎就是被禁止。
法院试图区分堕胎合理限制与不合理限制界限,认为对没有存活希望胎儿进行堕胎限制不合理,但如果胎儿有存活希望,那堕胎就应当被限制。
这个判决更深刻地反映出美国社会对于堕胎割裂,因为最高法院法官在投票时,仅超票胜出,勉强通过这个判决。[69]
上述关于美国判例介绍并非简单他史,任何国家面对问题都是相似,可供选择方案也都大同小异。那,法律对于堕胎是否应当有所限制呢?是否应该严格禁止堕胎广告?医疗机构对于堕胎者是否应该详细告知堕胎风险?这些都是需要慎重思考问题。法律永远是种平衡艺术,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存在冲突利益。但无论如何,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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