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等联邦地区法院宣布“心跳法案”违宪,但反堕胎人士仍在继续上诉,并希望“心跳法案”会让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
这里提到罗伊诉韦德案,就是1973年在美国关于妇女堕胎权起标志性案件。在此之前,美国大部分州对于堕胎是严格限制,只有在女方被强,bao、乱伦,或者怀孕危及母体安全等少数情况下,堕胎才是合法,否则堕胎者及实施堕胎医生都构成犯罪。但罗伊诉韦德案件判决极大地割裂美国社会。
这期案件主人公之化名罗伊。1969年,罗伊第三次怀孕,她想把孩子打掉。但是罗伊当时居住在得克萨斯州,该州法律认为堕胎是犯罪,除非怀孕会危及母体安全。罗伊找到两名律师,他们认为得州法律违宪,遂向法院起诉代表得州当地司法长官亨利·韦德。这个案件最终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最终以7:2票数裁决罗伊胜诉,认为得州限制堕胎法案违反宪法第十四条正当程序条款。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条款赋予公民隐私权,怀孕妇女拥有选择是否堕胎权利是隐私权体现。但法院依然采取利益平衡策略,并未主张堕胎完全放任主义,试图在女性生育选择权、女性健康权、胎儿生命权等诸多利益中寻找平衡。
得克萨斯州当然要为自己法律提出抗辩,它反驳道:禁止堕胎是完全正当,因为生命从受孕时开始,为保护生命,在怀孕任何阶段都应该禁止堕胎。但最高法院并不认同,认为受精卵并不属于宪法意义上人,因此也就不享受宪法上有关人诸种权利。法院无奈地指出胎儿何时成为人无论在医学、哲学和神学上都无致意见,所以应该搁置这个问题。[67]
最后法院将怀孕区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在孕早期三个月,z.府不得对堕胎进行任何干涉,堕胎是妇女可以完全自由选择;在孕中期三个月,z.府可以以保障母亲健康为由实施定限制,如果终止妊娠可能危及母亲健康,那堕胎就不能被允许;在孕晚期三个月,堕胎则被完全禁止,唯例外是为保护母体健康和生命。
显然,在孕早期主要考虑是女性生育选择权;在孕中期,则要考虑母体健康权,对堕胎进行限制是从家长主义角度来保护妇女;而在孕晚期,胎儿生命权则优先于女性生育选择权,当然如果胎儿生命和母体生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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