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到后背一凉。
失望归失望,好在菅家的再审终于提上了日程。可是,蹊跷的事却越来越多。
检方向宇都宫地方法院递交了这样一份意见书:
(一)检察官将对无罪证明展开必要的证据调查。检方申请仅调查大阪医大铃木教授的DNA型鉴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调查筑波大学本田教授的DNA型鉴定的申请,一律不予接受。
(二)辩护方为究明错判原因,申请了诸多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应当以导出有罪或无罪结论为前提,在一定限度内判断证据效力,而不能将其作为查证侦查与审判程序的手段。“这与被告本身的主观愿望和要求无关”,“迅速做出无罪判决,在法律层面让菅家从被告与服刑人的身份中解脱,才符合菅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以究明错判原因及查证侦查程序为目的的证
A型可能已经淡褪或劣化了。这是一个很难鉴定的样本,连专家也得依赖高技术。当初科警研通过显微镜确认的精子,如今很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了。
除此之外,两位鉴定人的鉴定方法也有差异。
近年来,科警研在鉴定中使用的都是专业厂商销售的“DNA型检测试剂盒”,以确保再现鉴定结果。铃木教授在这次鉴定中也使用了这种试剂盒。本田教授不仅使用了这种试剂盒,还自己制作了试剂来鉴定。
本田教授说:“试剂盒一次可检测多个位点,因试样不同,化学反应有时会不规律,DNA型鉴定上容易出错。”检方在意见书中指出了本田教授没有全程使用试剂盒的问题。
检测出两种凶手DNA型的原因,我已经有了眉目,思路也理顺了些,这时如果再接到那位侦查领导的电话,或许我可以解释得更清楚。
可真是如此吗?解释清楚数据上的差异,他们就能接受吗?
我想起刚才那通电话,对方说到“DNA型不吻合”时,态度明显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令我无法理解。侦破案件、逮捕真凶对侦查机关而言是个洗刷污名的大好机会。与他面谈那天,他的表现也十分积极。他应该知道那件衬衣状态之恶劣,鉴定一方或许得出了“不一致”的结论,可另一方却以一百万亿分之一的误差率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如今电话里的他,已经与六天前在银座和我相谈甚欢的他判若两人。
难道还是那个老问题?关于检方与科警研都否认的凶手DNA型“18-24”?
我感觉自己陷入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局面,不禁头皮发麻。与此同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件事。
或许与那个案子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