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警研一九九一年内部读物《用于侦查与鉴证的DNA型分析》中,关于鉴定试样的必需用量是这么规定的:“可实施DNA型分析的血迹量为2×2mm以上。”
值的。科警研用这种方式判定凶手与久间的DNA型都是“16-26”,可这个标尺就是上文提到的有缺陷的123bpLadderMarker,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可信度。
此外,我还得知了一件事。科警研的DNA型鉴定结果出来后,久间并没有立即被逮捕,反而是检方请了第三方再次进行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成了残留记录。
被委托的第三方是东京帝京大学医学部的石山昱夫教授。帝京大学得到的鉴定试样极少,除了久间的头发,还有分别装在四个塑料袋中的四根一厘米左右、淡褐色细丝状纤维。帝京大学认为数量过少,用MCT118法无法鉴定,便采用了线粒体法与HLADQB法。
结果,从纤维中检测出了两个被害人的DNA型,却没有检测出久间的DNA型。不仅如此,通过线粒体法还检测出与被害人及久间都不同的另一种DNA型。这个结果与科警研的鉴定矛盾了。
福冈县警察局是如何处理的呢?这次鉴定以福冈县警察局本部部长之名委托实施,却被认为由于送检试样过于微量,未能检测出久间的DNA型,鉴定书归为残留记录。
挖出警方这个秘密的是辩护团。辩护团得知帝京大学鉴定的存在后,要求检方出示鉴定书,并将其带到了法庭,可法院完全接受了警方的说辞,仅采用科警研的鉴定便下达了死刑判决。
“足利事件”中,日本大学医学部的鉴定结果被宇都宫地方法院驳回;“饭塚事件”中,帝京大学的鉴定同样没能得到采纳。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中,都高度评价“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经验”的科警研技术官。可这么高的评价只给科警研妥当吗?我心生怀疑。科警研与大学之间一直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二〇〇八年任科警研所长的福岛弘文就曾就读于信州大学,指出123bpLadderMarker存在缺陷。
除了鉴定技术,科警研的所作所为也让人生疑。
他们说,除去送到帝京大学的丝状纤维,剩余的试样都被用完了。这种试样用光、无法再鉴定的情况,本身就很有问题。
当初从现场采集回来的试样有五种,分别是从两名被害人身上采集的四种血液,以及现场树枝上附着的血迹。送检样本的照片显示,试样都是直径一两厘米的脱脂棉块,可送去帝京大学时,只剩四根丝状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