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们试样,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只用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半也无法得到结果。”
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开始鉴定就出错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试样。可久间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遗物还给他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衣物与剃须刀做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饭塚事件”辩护律师岩田务说:“本案中有四个指甲盖大小试样,这些量足够鉴定百次。”
为何“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试样,递交给法院却只是次鉴定结果?这次鉴定负责人与“足利事件”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可能性很大,但为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石山教授用剩下试样做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们这里剩下量不够再做次鉴定,你们不介意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结果要成为定罪证据,为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之前科警研鉴定显示凶手与久间都是“16-26”型。可本田教授鉴定显示,久间DNA型是“16-27”。难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记物影响?这个结果很难不令人联想到“足利事件”。
科警研在“饭塚事件”鉴定中,不仅采用MCT118法,也采用HLADQα法(该鉴定结果在判决中并没有被采纳为有罪证据)。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实施鉴定,结果是不致。不仅如此,血型也出问题。科警研表示凶手与久间都是B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第百八十六条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需要,只使用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体现吗?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状况,是无法再鉴定吗?”
“是,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状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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