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乡官不仅是王朝的基层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乡土利益。胡恒据此指出,虽然隋代与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后体现出隋代以来国家治理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
以上讨论将我们的目光引向了基层社会中与乡里制度相对应的家族制度。乡里制度强调的是地域空间,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间。皇权和家族的关联早已发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东汉的豪族(杨联陞2011[1936])、魏晋家族(仇鹿鸣2012;田余庆2012[1989])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汉代)聚落“共同体”的邑里成员包括宗亲、外姻和朋友邻里,并非单纯由血缘因素构成,也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了聚落一体性和自主性的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的乡里制度的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的机制,如里闾祭祀与合饮的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的形成,一方面是权收于上,另一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了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的世代继承。
由此来看,鲁西奇著作中将官方乡里制度视为基层社会秩序主体的观点,值得再议。在近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一体,构成了王朝统治的双轨政治架构。萧公权(2017[1960])关于明清基层社会控制的研究,在关注治安监控的保甲体制外,还讨论了有关税收、救灾、思想控制方面的里甲、社仓和乡约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间社会的共同体对这些控制的回应。他特别讨论了宗族与乡村控制,并引用19世纪学者汪士铎的话:“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p.422)赵秀玲(1998)在《中国乡里制度》中专辟一章来讨论“乡里制度与宗法关系”。根据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测:类似的双重甚至多重的基层社会运行过程一直存在,只是到了近代,随着各类史料的丰富多样化,其细节和过程才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了?
鲁西奇对自上而下的皇权控制与自下而上的宗族势力间的关联有着清醒的意识(p.13)。他在第一章结尾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特征:“血缘性的宗族与地缘性的乡里实际上联系在一起,‘聚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