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父老”的考证(pp.189—194)。官方文本的史料通常从国家视角来审视当事人(如赋税户、人丁),而他们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地权配置的信息细节往往缺失。这本著作也因此更多地着眼于对制度史料的细致考证和审视,但“人事”一面因史料所限而有所不及。
与此相关的是,我们对中国历史,尤其是对中国近古以前的历史的认识,主要依赖考古发现的文物史料。可以推测其中大多是官方文本记载,或者说带有官方眼光的、有关正式制度的记载。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盗马爰书”,据作者解读应当是上报给县廷的有关“求盗”的报告(p.122)。如此之类,在书中依凭的史料中分量最重。另一个合理的推测是,那些留下丰富官方记录的世家和区域,更有可能存在强盛的官方制度,因其史料丰富而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关注。不难想象,基层社会、民间活动的信息难以进入文字记录,因此也难以作为史料保存下来。如此,当我们主要依据官方资料来认识z.府行为,则可能从国家的视角,更多地注意到其正式制度和行为。换言之,官方的乡里制度有案可稽,但它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仍然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读完本书的一个印象是,鲁西奇致力于史料考证和辨识,但对史料意义、制度性质的阐释和讨论很是谨慎,未及展开。例如,隋代废乡官举措,应该是乡里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关头。作者对此虽有涉及(pp.362—369),但关注点放在史料辨析上,对其背后的意义以及文献中的不同解读未有聚焦讨论。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时期朝廷围绕乡官设置的重大争论,其中透露出历史上乡官的角色和渊源。清代雍正皇帝令复议隋唐废弃的乡官制度时,鄂尔泰持有异议并提出,现有*员“远离桑梓,可杜徇私、报复诸弊也”,如添设乡官,“用本乡进士、举贡、生监、耆民人等,若辈世居其土,非亲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权,无论假公济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关于筹办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写道:“臣等以为周之闾胥、比长,与汉之三老、啬夫,虽命自国家,事殊团体,然其受任自选举而来,其用人必不出本郡。”(p.103)早在隋代废除乡官的争论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样看法:“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可见,废除乡官的一个重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