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白虎通》卷八《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了“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的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我以为源于血缘的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除了内在的血缘关联(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的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一定的生计条件与适宜的经济形态,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的则是官府的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一家一户的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的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的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的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的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的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认识,我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的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的历程,分析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的研究和评论,使我进一步明晰了这一研究路径和方向。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的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的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我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的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的另一种制度。换言之,我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的官僚制度的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的、主导性的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化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汉、唐、明时期,家族制度并没有发育;而在乡里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对较小的宋、清时期,家族制较为发达)。我希望自己在未来一些年中,能够把上述认识较为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三,关于乡里制与家族制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及其关系的理论背景下展开的,这是周老师最为擅长的领域。我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了解,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