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坐堂审事为苦”,千方百计推托不理:“民间呈状俱由宅门投递批准,不审,终年延搁。小民拖累不堪,赴控,上司批查,亦屡催不复。”也就是说,老百姓告状,他不开庭审理,拖就是
年。老百姓等不及,“越级上访”,上司询问,他也懒得答复。还有
*员恨百姓“越级上访”,给自己添麻烦,就想方设法打击“上访者”:“恨民上控,必加刑责,而案件仍不为审。”(《乾隆吏科题本》)
清代*员考成制度中,对许多政事列有处理期限。到乾隆晚年,*员办事逾期之事越来越普遍,因此而受处分居然成为*员受处分
主要原因之
。从清代档案《乾隆吏科题本》可以看到这样几个例子:甘肃皋兰知县徐浩任内受处分23次,其中13次是因为办事迟延。湖南浏阳知县张宏燧受处11次,迟延占4次。广东长安知县丁亭详受处分9次中,迟延占5次。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湖北江陵县发生件抢劫案。
群农村流氓抢劫
附近
富有寡妇家,寡妇认出
抢劫者,事后当即报官。此案证据确凿,事情清楚,很容易处理。可是当时
县令汤廷芳虽然派人抓到
两个嫌犯,却懒得审理,将嫌犯取保
事。后面相继接任
4任县令在10年内“均不严究”,“经事主控告,臬司严催,俱延宕不解,扶同沉搁,置地方盗案于不办,实出情理之外”。这样
个小小案件,换
5任地方官,居然还没有结案。乾隆听说后,也不禁大为恼火,说:“足见湖北吏治废弛已极。”
湖北事件并非个别。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二月,直隶建昌县发生土匪马十等人抢劫案,事发后整整两年,地方官还是没有结案,说是头绪复杂,
时审不明白。皇帝闻听后大为恼火,命将犯人押到山东行在,亲自审理,不到
个月就究出
正犯。皇帝说:“可见外省废弛积习,大抵相同。”“似此玩延悬宕之案,或更有甚焉者。”
外省如此,京师风气也相同。踢球扯皮之风盛行,件小事,往往数月经年处理不
。“至六部等衙门办理事务,虽有限期,由各道御史汇奏,但事有关涉两部者,亦每至彼此推诿,行查不以为要,吏胥等得以藉端沈阁,百弊丛生。其驳查外省事件,又每以
驳
事,或竟有驳至屡次,往返耽延,经年屡月,并不勒限严催。”(《清高宗实录》卷
三五
)
除懒,政风懈怠
另
个表现是软。皇帝既然宽仁为尚,不愿杀人,*员中老好人自然越来越多。他们在处理案件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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