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但在书里麦卡锡把父子间的温情写得如此真切,岂止暖心,简直在那苍凉到刺骨的背景前咝咝作响。这件事麦卡锡自己就坦白过。他几乎从来不聊自己的创作过程(不过他很多阅读笔记和手稿收在得克萨斯的一所大学里,已经有学者在上面下了很多让人豁然开朗的功夫),但他认真说过《长路》是怎么开始写的;是他有一年跟自己六十多岁生的小儿子一起住在旅店,半夜他一个人望着窗外,想的是,再过几十年世界和他自己都完蛋了,小孩怎么办。读《长路》用不了多久,就有一条阅读体会不管你怎么闪避都会被它搂住,就是:这十岁小孩也太好带了。每两三页都有父子谈心,聊的是杀人吃人的事,但每每最后用“okay?”“okay.”结尾,这两声okay中包含的默契和体谅,简直让我觉得,麦卡锡不仅把惨写到了头,他还写出了能和十岁孩子聊出的最好的天。《长路》里有一场广为传颂的戏,就是父亲从废墟里挖出一罐可口可乐,知道儿子从没听说过这种东西,把拉环拉开递过去,说:“这是你的,好好享受吧。”儿子抿了几口,非要爸爸一起喝,这一方面当然感人肺腑,但回想起来,我们当时已经那么喜欢这个小孩,他真要自顾自喝完,我们反倒会觉得意外了。
然后就要说到《血色子午线》,顺着话头说它表现的是麦卡锡真挚地信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爱有点牵强—说早了—毕竟,在现代英美文学殿堂级的作品中,把《血色》的凶残,bao力减半,大概它还是最凶残,bao力的一部;把这本书的道德评判翻倍,很可能依然是它最感受不到什么道德感。这回谣言居然是真的;它血腥得太前赴后继,沉浸了几十页之后再看一集《冰风,bao》(Fargo)或者《汉尼拔》(Hannibal)这样的美剧,都觉得跟《唐顿庄园》(TheDowntonAbbey)差不多。《血色子午线》的故事发生在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的美墨边境,有个十四五岁的小孩,小说就叫他“小孩”(thekid),从田纳西的家里逃出来,加入了一个烧杀掳掠的队伍,被土著“科曼切人”几乎杀光。然后他又加入另一队“头皮猎人”,帮墨西哥村镇杀土著,用割下的头皮领赏金。于是故事便大致由骑马和杀人这两项主要活动构成,一句典型的轻描淡写的叙事是这样:“三天之后,他们遇到一队和平的提瓦人扎营在河边,尽数屠戮。”英文叫“andslaughterthemeverysoul”。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