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庄和游牧民族那重新分配给关系良好的大地产所有者成为可能。在这一转变之前,埃及的财产权存在分享土地收益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某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通常由不同的个人、社区、宗教当局和国家所共享。43这种多重产权主张实际上阻碍了土地的购买和销售,到19世纪后期几十年,这种产权结构阻碍了农业进一步商业化。
因此,埃及z.府希望提取更多税款,以支付国家基础设施的扩张,偿还庞大债务,以及更好地控制其人民,转而将这些大地产的财产权赋予那些社会地位良好的个人。起初这些庄园只是其所有者的“纳税责任”,但到了19世纪70年代,这些地产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其中大部分通常是强行从村庄夺取的土地。由于棉花种植庄园越来越被认为是大地主的完全私人财产,曾经拥有部分土地收入和一些定居权利的村民现在完全任凭这些地主的处置。这些新的地产所有者可能会迫使农民住在特殊“私人村庄”中,控制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些没有做到他们要求的种植者遭到驱逐,加入了农业无产者日益庞大的队伍中。44
新所有者的权利非常广泛,包括可以“监禁、驱逐、饥饿、剥削和行使许多其他形式的专制、不寻常以及必要时可以诉诸,bao力的权利”。因此,这是一种“第一次成功地将耕作者固定在土地上的监督和威慑制度”。要让土地由单一个人独占,需要政治科学家蒂莫西·米切尔所说的“用来制造财产的,bao力”。这些新式财产权迅速蔓延:1863年,地产所有者控制了埃及耕地面积的七分之一,到1875年几乎增加了一倍,到1901年更增加到了50%。451895年,仅仅11,788人拥有埃及所有土地的近一半,而另一半是由727,047名财产所有者所拥有。其中一些庄园非常巨大,例如,易卜拉欣·穆拉德(IbrahimMourad)控制了塔卡13,000英亩的土地,由两万名耕种者耕种,只有埃及统治者伊斯玛仪帕夏(Isma’ilPasha)自己控制的那些庞大的庄园才比他的要大。46
与其他地方一样,埃及棉花种植农村的转型依赖巨大的信贷金字塔。在底层,棉花田的工人几乎总是对高利贷者和土地所有者负债,并不断受到债务束缚的威胁。反过来,土地所有者从当地商人那里得到信贷,后者许多是外国人。所有人中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伊斯玛仪累积了很多这样的债务,1878年,由于棉花价格下跌,他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