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使用是“违背意志”这个说法。“强*”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不难发现,“违背意志”更多地带有心理学成分,与法律所谈规范性是不样。
多年以前有个非常经典案件。个农妇提着篮子鸡蛋去感谢大夫,因为大夫治好她丈夫多年顽疾。但是大夫看说:“还缺鸡蛋吗?你如果真想感谢,来点实际好不好?”农妇问:“那怎感谢你?”大夫说:“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农妇说:“也不是随便人,但是没办法,毕竟你治好丈夫,
是,当时几乎没有看到类似判例,原因也在于法条中“其他恶劣情节”不够明确。
这也是为什《刑法修正案(十)》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罪”四种加重情节。
每个个案都是为促进普遍正义,批评目不是解构而是建构。认为法律存在体系性偏见也许才是种真正偏见。法律并不完美,但它依然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只是个别模糊性条款仍有待清晰。对于性侵儿童犯罪,采取严厉刑事政策是合理。
性侵犯罪中核心问题,是不同意[60]
从2003年做博士论文时候,开始从事“性侵犯罪中同意问题”这方面研究,到现在快20年。
当时为什会选择这个题目呢?因为那段时间社会上出现系列跟性侵有关热点案件,社会公众跟法律界之间产生巨大割裂,于是这就让开始去反思。随着研究深入,接触到女权主义法学些观念,这些观念让感到非常震撼,甚至可以用振聋发聩来形容。
1984年,女权主义法学家麦金农(CatharineAliceMacKinnon)说过这样句话:“人类社会切两性之间性行为全都是强*。”因为在男女不平等情况下,女性根本无法给予自主同意,切同意不过是虚与委蛇。
这句话真太刺耳,但是刺耳让开始反思自己对于性侵犯罪是否存在偏见。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偏见之中,们有出身偏见、种族偏见、地域偏见、性别偏见,而法律个重要功能,就是在各种偏见中寻找种平衡之道,在各种对立利益中寻找出种合乎中道恰如其分。
违背意志与不同意
在国刑法中,性侵犯罪包括很多犯罪,主要有强*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性侵犯罪中核心问题,其实是不同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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