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6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有个著名布朗案(Brownv.State)。16岁小姑娘在去祖母家路上,被20岁邻居布朗绊倒在地,布朗强压在她身上,用手捂住她。她拼命大叫,拼命想爬起来,最后还是被性侵。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小姑娘根本没有表达出自己不同意,因为她没有进行最大限度身体反抗,因此认为被告是无罪。
但是随着女性地位提高,也随着通*罪废除,强*罪不再被认为是种侵犯风俗犯罪,而被认为是种侵犯女性性自治权犯罪,于是“最大限度反抗标准”开始过渡到“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
“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进行最大限度身体反抗,她只要进行合理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
经典案件是1979年美国纽约州电梯强*案(Peoplev.Dorsey),被害人41岁,身高1米52,下午6点下班时候回到自己所住公寓。在电梯间她碰到被告道舍,15岁,身高1米72,重90公斤。两人身体力量差距是显而易见。
道舍控制电梯停在楼层夹层,然后让这位女性把衣服脱。她当时呆下,然后道舍呵斥“脱衣服”,她就把衣服脱,全程没有反抗,道舍也没有使用身体上,bao力威胁。唯威胁是事成之后,道舍对女方说:“你别报警,如果报警,小心兄弟来修理你。”
法官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觉得,双方体形相差悬殊,而且在电梯这样密闭空间,女方是孤立无援,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这就是所谓合理反抗标准。
但什是合理呢?合理反抗是用男性标准来要求女性,还是用女性标准来要求女性呢?哭泣和拒绝是不是种合理反抗呢?男女是平等,但是男女在生理、心理上可能又有不同。
随着女权主义法学突飞猛进,在很多女权主义者看来,强*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男尊女卑文化种认可,它认可男性在性行为中积极主动和女性消极被动,觉得这是种偏见。无论是中文“强*罪”还是英文“Rape”,他们都认为这个罪预设女性是被害人。所以女权主义者们主张种性别中立主义立法,把“强*罪”修改为没有性别特点“性侵犯罪”“性攻击罪”,以及“犯罪性性行为罪”。
表面上大家会发现,这确实是为尊重女性权益,但是如果完全采取性别中立主义立法话,那们也就可以对男性和女性采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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